《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关于加强学术道德管理规范的管理办法》

2017-11-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我院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和《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全体在编教职员工及所有在校学生。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

第四条应充分尊重已有学术成果,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公认的准则。在学术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五条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真实,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

第六条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第七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

1.抄袭、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将他人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超过30%)。

2.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故意捏造、篡改或选择性忽略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3.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4.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5.一稿多投:在不同时期或者不同刊物上,将自己的科研成果做简单修改,重复发表。

6.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7.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8.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学科研处)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并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教学科研处负责制定学院学术道德规范方面的方针、政策及组织专家进行学术评估。负责受理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署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十条对任何学术道德失范或学术不端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学院学术委员会举报。举报应为实名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一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实名举报后,应对举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举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第十二条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必须书面通知被

举报人;如有可能,也应及时书面通知举报人,并要求举报人向院方提供详细说明和相关证据,并于30个工作日内,就所举报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是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的结果。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形成的调查意见进行审议,确认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做出评判意见。院长办公会根据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的评判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失范或者学术不端问题,或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理由应主动回避。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因而不宜参加调查的,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四条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追究相关责任。学术委员会委员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院内举报人,学院将严肃处理。学院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第五章 惩戒标准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学院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经查实有学术道德失范或学术不端的院内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凡是存在学术道德失范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三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同时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评奖资格。

(二)对于学术不端的教职员工,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相关津贴、学术奖励或荣誉,并在三年内不得申请科研项目,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利权的人员,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于学术道德失范或学术不端的在读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违纪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十七条对违反学术规范人员的处分期限应在处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一般为三年),并按照本规范第十六条中的惩戒标准执行。处分期限届满,被处分人可向学院学术委员会申请终止处分,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查,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原处分单位做出终止原处分的结论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表现较好的被处分人员,可以申请提前终止处分。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将视情况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教学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