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2022-10-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计划内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由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我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各部门,配合学生处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处统一组织和管理,负责对全校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制定勤工助学相关政策,检查勤工助学岗位方案执行情况,监督勤工助学工作实施情况。

第三章学校职责

第八条学生处相关职责:

(一)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各有关单位、群众团体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学生个人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统一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资金,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三)指导学生与用工单位签署相关协议,协助用工单位做好岗前培训,检查用工单位(或个人)的用工情况。

(四)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五)制定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计划。

(六)对在校内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代表学校与学生、用人单位签订《西安财经学校行知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七)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

第九条 人事处相关职责:审定岗位设置、岗位人员配置、需求工时。

第十条用工单位的相关职责:

(一)履行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计划。

(二)按本规定的要求,对本单位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指导、协调、监督。

(三)开发本单位内勤工助学岗位,并报学生处备案。

(四)根据学生处要求,在本单位范围内推荐参加相应勤工助学岗位的合适人选。

(五)做好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及安全指导工作。

(六)做好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岗前培训,并进行为期2周的试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录用。试用不合格者,用工单位将《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退回学生处,可另选勤工助学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到毕业学年度的第一学期末全部结束。特殊情况要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方可继续留用。

(七)应于每月2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的考核结果报送学生处。负责本单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信息反馈调查。

第四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一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院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能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能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二条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设置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五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学生处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有权参加学校内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有权要求学生处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二)履行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加强品德修养,信守合同,维护学校声誉。

第六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我校学生处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六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我校学生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我校学生处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七条学校每年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占教育事业收入6%)中提取10%,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经费。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酬金发放标准:

(一)固定岗位学生工作量及报酬标准

固定岗位:工作时间每周不低于8小时,每月不低于32小时者每月450元。凡以月计算工作量的勤工助学岗位均为固定岗位。发放比例根据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完成情况、出勤情况及考核结果而定。

(二)临时岗位付酬标准视劳动强度、技术要求和完成质量等不同情况,按小时计算

1.一般性劳动(如打扫卫生、设备维修、整理资料、装订、打印、誊写、值班等),12元/小时。

2.重体力劳动(如搬运、挖土方、植树、建筑等),18元/小时。

3.学生参加具有经营性质的勤工助学活动,其报酬由用工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办法:

各用工单位应于每月的2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的《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勤工助学考勤表》、《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勤工助学酬金发放统计表》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主管领导审批后,协同计划财务处办理勤工助学酬金发放手续。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每年对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成效显著的系(部)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一)未经学生处审核批准,私自上岗者;

(二)因主观原因,擅自终止协议,给用工单位(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教育仍不改正损害学校社会声誉者;

(三)未经学生处委托,私自在校内以各种方式宣传用工信息、组织报名、招聘、从事经营、传销活动者;

(四)隐瞒真实情况,向学校、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者。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西财行知学〔2009〕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

勤工助学是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培养学生艰苦朴素、吃苦耐劳精神,提高社会实践能力的方法之一;也是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的有效途径之一。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健康开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领导

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处统一组织和管理,负责对全校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制定勤工助学相关政策,审定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检查勤工助学岗位方案执行情况,监督勤工助学工作实施情况。

二、适用对象

学校在籍全日制学生(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

三、岗位设置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设置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各部门设勤工助学岗位时,应结合实际,不能将工作人员的本职工作内容交给学生;不能将学生干部的正常工作内容变为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课余和节假日,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凡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影响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生处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岗位分类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临时岗位: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五、岗位申报程序

用工单位根据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需要设置固定岗位的,必须在每学期结束前申报岗位,填写《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于学校正式放假前一周交人事处、学生处进行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临时岗位是为临时性工作任务需要而设置的岗位,用工单位需提前3天向人事处提出设置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未经批准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一律不予承认。

六、岗位人员配置办法

岗位设置、岗位人员配置、需求工时由人事处审核、学生处组织实施,主管领导批准。

凡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学生需填写《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由辅导员和各二级学院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确认,报学生处审核。

勤工助学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并进行为期2周的试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录用。试用不合格者,用工单位将《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退回学生处,可另选勤工助学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到毕业学年度的第一学期末全部结束。特殊情况要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方可继续留用。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若有变动,用工单位须及时报送学生处。

七、考核与管理

本着“谁用人谁考核”的原则,由用工单位根据岗位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考核办法,报学生处备案。各用工单位应严格考勤,认真督查,作好记录,每月末将《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勤工助学考勤表》、《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勤工助学酬金发放统计表》报学生处。

考核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类,考核不合格者,扣发当月酬金的20%,次月不在续用。所有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在综合测评时不再加分。

八、工作量核定及酬金标准

(一)固定岗位学生工作量及报酬标准。

固定岗位:工作时间每周不低于8小时,每月不低于32小时者每月450元。凡以月计算工作量的勤工助学岗位均为固定岗位。发放比例根据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完成情况、出勤情况及考核结果而定。

(二)临时岗位付酬标准视劳动强度、技术要求和完成质量等不同情况,按小时计算。

1.一般性劳动(如打扫卫生、设备维修、整理资料、装订、打印、誊写、值班等),12元/小时。

2.重体力劳动(如搬运、挖土方、植树、建筑等),18元/小时。

3.学生参加具有经营性质的勤工助学活动,其报酬由用工单位支付。

(三)各用工单位应于每月2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的考核结果报送学生处。

九、其它

(一)用工单位及学生须真实反馈信息,否则予以追责;

(二)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西财行知学〔2016〕3号)同时废止。

(三)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