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试行)》

2017-11-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原则,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满足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给学生更多的选择机会和更大的学习发展空间。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西财行知教〔2017〕27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生校内转专业工作遵循:“学生自愿申请、学校考核选拔”的原则和“公开考核,双向选择”的指导思想。

第二章 转专业资格及要求

第三条 修完第一学期课程的在读一年级全日制本科生,注册手续齐备,课程考核合格,身心健康,符合拟转入专业的接收条件,可申请校内转专业(以下简称转专业)。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但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定向、委托培养、保送、体育特长、专升本学生或其它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三)因各种原因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四)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不予转专业的学生。

第五条转专业的限制条件。

(一)转专业原则上应在同一招生科类内进行,并且艺术、体育类转专业原则上应在同一专业类别内进行(且为加试科目相同的专业内);

(二)上年度没有招生的专业不得接收学生转入;

(三)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六条 根据教学资源配置情况,学校研究决定每年转专业的转入和转出计划,原则上,对于就业率低和教学资源相对不足的专业,适当控制专业转入转出人数。

第三章 转专业工作要求及程序

第七条 转专业在每年3月份,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学校成立转专业领导小组,负责转专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 各分院成立学生转专业工作小组,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转专业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通过公告栏、网站等途径及时向学生公布转专业相关信息,接受学生咨询等。

第十条转专业应由学生自愿申请,各分院做好学生的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后,参加转专业规定的笔试考试(或通过其他规定条件)和综合素质面试后,择优遴选。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4月20日前对当年转专业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具体工作程序参考如下(视具体情况可对时间进行调整):

(一)计划公布(每年4月30日前):学校将从整体角度和各专业接收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确定并统一公布各专业接收计划及要求;

(二)报名审核(每年5月15日前):符合相关专业接收条件的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各专业接收计划、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向所在分院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分院进行转专业学生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后将《转专业申请表》、《申请转专业学生汇总表》、学生成绩单等报教学科研处;

(三)考核遴选(每年6月1日前):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规定的笔试考核(或通过其他规定条件)。根据申报人数、笔试成绩以及第一学期修读课程成绩等,综合考虑申报学生所在分院和专业分布情况,制定并公布各专业综合素质面试遴选标准,遴选进入面试的学生名单;

(四)综合素质面试(每年6月15日前):各分院组织对转入各专业综合素质面试的学生进行测试,初步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报教学科研处审核后,公示3天。

第十二条 转专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批准相应学生转专业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转入和转出分院同意,报教学科研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一)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须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校医院复核认定);

(二)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主观因素,不转专业不能继续学习者;

(三)每年7月份之前休学创业或参军退役后复学的学生,根据自身情况提出转专业申请者;

(四)有其他特殊情况者。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学籍转入新专业之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课程考试,无故旷考、考试不及格者按《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处理,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五条 已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号不变,学费按当年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接收分院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对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和学分进行认定和转换,如需补修课程,需制定具体补修计划。原则上若原专业和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第一学年课程差异较大,学生转专业后须补修转入专业低一学年课程较多,或跨学科门类转专业,转专业后应随转入专业低一年级学生学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院务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教学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