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职称评审工作条例(试行)》

2017-11-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标准、规范程序,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氛围,保证我校职称评审工作合理有序开展,根据有关要求和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评价和管理我校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重要工作,对于团结凝聚师资力量,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第三条 职称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落实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方针、政策和原则;

(二)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落实责任,严肃开展评审工作;

(三)坚持客观、公平、公正、注重实绩,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职称评审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领导,设立评审机构,按章有序开展具体工作。人事处、教学科研处等其他工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学校自觉接受上级单位的监管和检查,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投诉。

第二章 评审机构设置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我校职称评审权限以内,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并承担向上级评审委员会推荐我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限以外预评申报人员的评议评价组织,是学校职称评审工作的业务权威机构。评委会下设评议机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六条 评委会应由思想政治素质过硬,职业道德高尚,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熟悉职称政策和评审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强,群众认可度高,身体健康,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15-23人,其中学科评议组成员应占三分之一以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务会审定,学校任命。

第七条 学校建立评委会专家库,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应及时对评委会专家库进行增补和调整,每年调整补充一次,每三年更新一次,更新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五分之一。评委会专家库成员应通过民主推荐或评委会办公室提名,报主任委员审批,院务会审定产生。

第八条 学科评议组是评委会下设的评议机构,学科评议组应按照学科类别、评审专业分别组建。学科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5-7人。学校建立学科评议组专家库,组建时要充分考虑到各个系列、专业、学科专家的代表性。

第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由校内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我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各项具体事务。

第三章 评审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学校总体决策部署,统筹协调校内职称评审工作。负责职称相关的政策解读,主持审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制度;审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负责校内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负责审定并解释评审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评委会在评审过程中,有权要求职称申报人员补充、完善评审材料,必要时可要求申报人员到场当面核对,有权拒绝评审不符合申报条件或不按评审程序申报的申报人员,有权依照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召开年度评委会评审会议,确定评审结果,并负责向上一级评审委员会推荐符合资格条件的预评申报人员。

(四)评委会委员权利平等,坚持民主程序,少数服从多数。

(五)其他需要评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科评议组的工作职责

(一)对经过个人申报、部门推荐、评委会办公室审核环节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资质、岗位工作、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科研、获奖等)以及基层组织对其德、识、能、绩考核结论的评价评议。

(二)根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正、客观的评议,最终按照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依据评议结果向评委会推荐通过学科组评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准备阶段

(一)组织申报

职称工作开始后,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申报工作。校内各部门按照学校所下达的指标比例确定本部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申报人员须按要求填写各类表格,并提供代表其学术水平、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的有关材料。

(二)资格审查

1.各部门成立评审推荐小组,评审推荐小组应认真查验、核实申报人员的有关材料,对其真实性负责,并对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做出实事求是的鉴定,提出推荐意见。

2.通过部门推荐的申报人员,将申报材料按要求到所在教研室、所在部门、人事处、教学科研处等相关部门进行业绩成果鉴定、查验,后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3.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整理,对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入评审名单,并将其申报材料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三天。

(三)评审材料准备

1.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材料报送时间截止后,评委会办公室不再接收任何个人材料,并做好申报人员材料的整理汇总工作。

2.各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或推荐,由评委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后,报评委会直接认定或推荐。

3.评委会办公室将通过资格审核的中级及以上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推荐)材料,报送学科评议组进行评议。

第十三条 评审阶段

(一)学科评议组评议

1.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召开学科评议组会议,学科评议组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审阅、评议。

2.学科评议答辩:申报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必须参加答辩。

3.综合申报材料、个人答辩及赋分排名情况,学科评议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议结果。参评对象的同意票数超过到会评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半数者可以复议,复议原则上只进行一次。

4.评议结果须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三天。

(二)评委会评审

1.召开评委会评审会议时,出席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委会委员无特殊原因,必须出席会议,不允许委托他人代理和补投票。

2.评委会办公室通报当次评审工作的内容、人数、宣读评审纪律及其他相关事项。

3.学科评议组组长向评委会汇报学科评议组评议情况。

4.审查评审材料。评委会委员应根据学科评议组的推荐意见、投票结果及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对经过学科评议组推荐到评委会进行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综合、公正、客观的评价。如发现申报人员有弄虚作假、骗取学术成果和业绩的,应提出取消其评审资格的意见。

5.投票表决。主任委员确认会议符合规定人数后,宣布开始无记名投票表决。评委会当场确定计票人和监票人,当场记票,汇总投票结果,复查无误后确认结果。参评对象的同意票数超过到会评委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半数者可以复议,复议原则上只进行一次。

6.宣布表决结果。评委会全体委员和监票人在汇总票上签字。主任委员宣布表决结果,如无评委提出异议,结果即为有效。

7.公示。评委会结束当天,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将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三天。公示期内,接受群众监督和投诉。如有举报通过评审人员的评审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经核查属实后,则取消该人员的当年评审资格,且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8.公布评审结果。评审未通过者不再进行复议、复评,下年度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评审其他工作

(一)整理归档材料。学科评议组评议结果、评委会评审结果经确认有效后,由评委会办公室人员整理会议记录。学科评议组评议记录、评议结果,由学科评议组组长签字确认;评委会评审记录、表决结果等由评委会主任签字确认,后由评委会办公室密封保存。

(二)评审结果(报告、通过人员名单、备案表等材料)应在评审结束后报上一级职称部门审批或办理相应的手续。

(三)总结评价。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委会对评审工作进行总结。

第十五条 中途离会未参加评审全过程的委员不允许投票、委托投票和补充投票。

第十六条 评审材料的退回和归档。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将参评材料及时退回本人,并将评审结果等有关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评审未通过人员或者上一级职称部门不予批复人员的评审材料,如属个人提交的业绩、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等退回申报人员;凡涉及有关组织核查、评价和评审组织的结论,包括评审表等,不退回申报者,由评委会办公室保存一年后销毁。

第十八条 校内职称评审过程有关材料档案应妥善留存15年,保证评审全程可追溯。

第五章 评审实施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工作由评委会组织实施,实行报告审批制度。年度评审工作开始前,将评审工作安排报评委会主任委员,经同意后方可进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开展年度学科评议组评议会议前,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评审要求,在学科评议组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等方式产生学科评议组组长及成员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开展年度评委会评审会议前,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评审要求,在评委会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等方式产生评委会委员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评委会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成员应按要求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自觉遵守评审纪律,保守评审秘密,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工作中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成员在涉及评审其个人或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申诉。

第二十六条 在审核评审材料中,如有包庇、纵容或弄虚作假行为的部门和个人,要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不能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不能履行评审职责,甚至有违反评审纪律现象的评委会成员,学校可根据有关规定,视问题性质及其程度,采取取消评委资格、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而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一经查实,即予撤销,并视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